盲目扩大认缴注册资本的税务风险
——多交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者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凡企业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属于企业的合理支出,应由企业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逾期未缴足出资额的,那企业对外借款所产生的利息,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导致多交企业所得税,减低了股东收益。为此,出资人可以在章程中给自己约定了一个较长的出资期限,比如20年、30年等等,从而在出资期限上避开上述风险。
——多缴个人所得税
有的创业者,或者自己琢磨或者在某些“*”的窜导下,用自己持有的着作权、**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通过加大评估非货币资产价值,意图在不掏现的情况下占有较大股份。这有两个危害:
1、根据“财税〔2015〕41号”: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以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参与企业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行为。
尽管这个规定在执行层面产生了很多争议,甚至有的“*”已将它贴上“堵上创新之路”的标签,但规定就是规则无法更改。非货币资产出资宜慎重选择。
2、加剧了股东之间的矛盾。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如何估值是股东关心的焦点, 这些非货币资产公司入账后通过折旧或者摊销,进了成本费用,直接了减少了公司盈利,人为加大或者夸大其价值更是变相地掠夺其他股东的利益,增加了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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